
遗嘱的种类有什么 1、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。 2、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,签名,注明年、月、日。 3、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,由其中一人代书,注明年、月、日,并由代书人、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。 4、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,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。 5、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,可以立口头遗嘱。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。危急情况解除后,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,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。
遗嘱的内容有什么 1、遗嘱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(1)立遗嘱人的姓名、年龄、性别等; (2)立遗嘱人的家庭情况; (3)订立遗嘱的原因; (4)遗嘱处分的财产状况(名称、数量、所在地点以及是否共有、抵押等); (5)处分财产的种类、名称、数量和所在地等; (6)遗嘱受益人姓名、性别、年龄等; (7)对财产及其它事务的处理意见; (8)遗嘱的份数、保留以及是否有执行人执行等;有遗嘱执行人的,应当写明执行人的姓名、性别、年龄、住址等; (9)遗嘱制作的日期以及遗嘱人的签名。 2、遗嘱的有效条件 (1)遗嘱人必须要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; (2)遗嘱人所订立的遗嘱必须是其真实意思表示; (3)遗嘱人对遗嘱所处分的财产必须是有处分权的; (4)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; 内容不合法的遗嘱主要有这几种情况,遗嘱取消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、遗嘱没有为胎儿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、遗嘱内容违反其他法律。 (5)遗嘱的形式必须合法; 可采用公证、自书、代书、录音、口头等形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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